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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

来源:崇阳县人民政府    日期:2025/8/5 15:39:58     字体:    分享到:

为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切实保护我县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通告如下:

1.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县境内的河流、水库、池塘、沟渠、溪港等水域擅自进行电鱼、毒鱼、炸鱼;严禁采用迷魂阵、笼网、河网、密眼网、延绳钓排钩或其它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破坏渔业资源。如有上述行为,县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禁止制造、销售禁用渔具。对非法制造、销售电捕工具(装备)等禁用渔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工具(装备)及非法所得,并依法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销售毒鱼和炸鱼工具的,由县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各乡镇人民政府务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要积极主动履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督促非法持有电鱼器、爆炸物品、毒鱼物品的人员,必须于本通发布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将所持有的电捕作业工具、爆炸物及有毒物上缴到所属地派出所,如未主动上交的,一经查实,将严格依法处理非法制造、持有、买卖爆炸物品、有毒物品和电捕作业工具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者,依法从严处理。

4.对阻挠渔业行政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渔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渔业资源保护意识,自觉抵制电、毒、炸等非法捕捞行为,若发现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部门0715-3083083或公安机关举报。

6.通告所称的电鱼、毒鱼、炸鱼系指利用电能、有毒物质、爆炸物等手段捕捞水生生物的行为。

7.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崇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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