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郑俊华同志为崇阳县人民政府 代理县长的决定
(2016年10月28日崇阳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崇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 郑俊华同志为崇阳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