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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叶丽同志为崇阳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决定

(2026年7月24日崇阳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崇阳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

任命叶丽同志为崇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代理崇阳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崇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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